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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发布日期:2024-04-02 09:50    点击次数:65

      3月4日讯(记者 郭伟莹) 今日起,2024年全国两会将正式拉开帷幕。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601601)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带来多份议案。其中一份聚焦在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发展仍存在问题

      1.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人群广、增长快,职业伤害保障需求愈加迫切。

      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日益雄厚,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增长。2020年微信生态衍生了3,684万个就业机会,2021年阿里巴巴生态系统创造了7,000万个就业机会;2021年美团骑手数量为527万,2022增长到624万;2022年饿了么骑手数量达到114万,四个季度分别增长4%、16%、12%、35%,发牌闪送员数量超过200万。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灵活就业的新趋势,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路径。与此同时,在全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外卖和闪送车辆事故占有相当比例,行业内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9至2021年上海市各类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中涉及快递、外卖行业的事故占总数90%。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主要来源是农村转移劳动力,相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伤害风险一旦发生将导致劳动能力暂时或长久损害,直接影响家庭生计。职业伤害风险不容忽视,提供相应保障对脱贫攻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2.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

      2022年7月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开展,涵盖了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7家平台企业。截至2023年9月,累积有668万人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试点对象总体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功能有效发挥。一年多来,试点省市累计做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2万人次,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特别是对重大伤亡事故兜底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分散了平台企业经济风险,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这一新兴群体如何参加社会保险,试点进行了破题,积累了宝贵经验。依托职业伤害保障全国信息平台归集汇总的基础数据,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社保扩面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3.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不同地区之间政策尚不平衡,不同平台企业之间保障尚不平衡。

      根据国家关于职业伤害保障的现行规定,对于跨省市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按接单所在省市的政策实行。对于两省交界处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存在接单地分别处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情况,虽然在同一地区送单过程中受伤,享受不到相同的权益保障,造成非试点地区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缺失。例如,在非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浙江省接单,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上海市送单过程中受伤,不能享受职业伤害保障的政策。同时,试点工作仅仅将新就业形态行业内的部分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并没有做到行业全覆盖以及试点行业内企业全覆盖。以上海的出行行业为例,试点平台企业曹操出行在上海市场占有份额不高,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滴滴出行尚未纳入,导致相关平台企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因此,从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职业伤害保障覆盖试点地区和平台企业亟须进一步扩大。

      4.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宣传力度不够,理赔流程较长。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对职业伤害保障的保障制度、适用范围、应用场景依然陌生,平台企业缺乏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遭遇职业伤害时的应对流程、处理规范、报案操作的普及培训。此外,职业伤害保障理赔申请流程需经过事故备案、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定发放等环节。目前,事故备案环节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若材料不齐全,上海等试点地区以EMS快递方式寄送补正通知书,而无法在信息平台直接显示;即使申请材料齐全,经办机构也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支付,10天内再完成核定支付,近40天的理赔到账周期对于没有稳定收入保障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而言相对较长,导致职业伤害保障可以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后期解困,但是无法缓解其燃眉之急。

      建议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1.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但仅涵盖7个省市、4个行业、7家平台企业,覆盖面仍相对有限,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一方面,建议有序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的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等地区。同步协调试点地区与其他非试点地区间的横向交流,落实不同地区之间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衔接。另一方面,建议逐步扩大新就业形态的试点平台企业范围,将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管理较好、参保意愿较强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扩大可享有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就业人员范围。聚焦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更加公平、制度更可持续、服务更加便捷、责任更加清晰,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在全国推开进一步奠定基础。

      2.加快出台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议国家人社部牵头,综合试点经验,出台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一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顶层设计,提升职业伤害保障规范的层级和效力,实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规范化。另一方面,调动保险机构参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弥补经办链条长、环节多等力量不足问题,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点多面广且服务能力强的优势,增加职业伤害保障的便捷性、精准性和可及性,提升职业伤害保障服务水平。

      3.探索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内容增加第三者责任保障。

      目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尚未涵盖与第三者相关的保障内容,部分平台公司也会选择商保方案,以补充第三者责任保障。基于保险公司承保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企业责任保障的经验数据,近50%的赔付案件数量涉及第三者。故此,建议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内容中,探索增加第三者责任保障,确保发生事故后责任人有能力承担相应的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减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因承担第三者赔付责任而致贫、返贫。同时,统一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自身和第三者责任申请路径,有效降低宣传成本和理赔流程繁琐程度。

      4.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优化理赔流程并提高事前预防能力。

      根据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建议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以缩短处理和支付周期为目标,优化经办流程,推行数字化服务,实现平台企业参保、事故备案、鉴定审核、伤害确认、待遇核定给付等全流程业务线上办理,一网通办。此外,现阶段承办保险机构仅能获取被保险人姓名、赔款账户字段,建议面向保险机构共享平台企业名称、事故发生区域、医疗费用、伤残标识等字段数据。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调查管控时效。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通过数据分析可主动提醒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平台企业,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和培训;协助对接事故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相关部门,依托预防宣传、设置提醒等途径,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预防工作,长期可逐步探索构建强调预防和动态早期警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5.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保险服务的获得感和便利性。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群体和场景,推出了各类职业伤害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行业群体囊括外卖快递行业、建筑制造、设备安装等泛高空行业群体。建议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拓展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保障责任、地域、行业及企业。创新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在意外、疾病、职业风险、未来养老等方面需求,并针对现有流程进行优化升级,在投保、变更、保费支付、理赔等方面调整功能、精简流程、优化条件,降低服务的门槛。同时积极探索将保险服务嵌入新市民的生活、就业、消费、住房等场景,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线上化场景保险服务,打造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生态圈,实现服务的便捷性和普惠性。